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81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申请被执行人辽宁某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辽宁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1执692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住调兵山市。被执行人辽宁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本院(2017)辽128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其它可执行财产,本案现在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1281执69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宏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