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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4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丽与刘帽、季国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刘帽,季国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民初4172号原告:李丽,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传梅,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帽,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季国霞,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李丽与被告刘帽、季国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的诉讼代理人潘传梅,被告刘帽、季国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丽诉称:原、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我返还刘帽彩礼8000元。判决后我就将款及戒指一枚通过媒人季国霞返还了刘帽,但刘帽仍申请法院划取了我存款8122元。特起诉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5800元及订婚戒指一枚(价值2200元)。被告刘帽辩称:我起诉李丽返还我13000元,法院判给我8000元,5800元及戒指我又找媒人拿回来的,不同意返还。被告季国霞辩称:5800元及戒指是原告主动交给我的,叫我转给刘帽,我元月5号给刘帽的。经审理查明:刘帽诉李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定民一初字第03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给刘帽彩礼8000元。2016年1月5日李丽通过当时的媒人季国霞将5800元及一个戒指价值2200元转交给了刘帽。刘帽在收到季国霞转交的5800元及一个戒指后,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6)皖1125执379号执行裁定书,划拨了李丽存款8122元,之后刘帽领取了申请执行款。另查明,原、被告所称的一枚戒指是为了婚约刘帽送给李丽的。本院认为:原告李丽按本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6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刘帽8000元的义务,通过当时的媒人季国霞已将5800元款返还给了被告刘帽。刘帽在得到5800元款之后还申请法院执行并领取了8000元款,此5800元属重复收取,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李丽。刘帽送给李丽的一枚戒指,具有一定的特定意义,虽(2015)定民一初字第03626号民事判决书将其计算在了8000元中,但李丽将其返还给刘帽后,再要求刘帽返还,本院不予支持。季国霞已将李丽交给的钱及戒指交给了刘帽,李丽要求季国霞返还5800元及订婚戒指一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李丽款5800元。驳回原告李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文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