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2017)黔0329执636号_冯育才与刘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育才,刘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育才,男,生于1968年4月27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庆县。被执行人:刘章国,男,生于1973年1月20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8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了冯育才申请执行刘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刘章国偿还冯育才借款13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770元。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在余庆县构皮滩镇街上有房屋,产权证号为40021379,本院已于2017年8月3日对该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章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刘章国已外出,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且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8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培江审 判 员 胡 越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