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锐敏与高林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锐敏,高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460号申请执行人:梁锐敏,女。被执行人高林海,高林海。梁锐敏与高林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49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2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林海暂无执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民初字第49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吉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