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鲁学军、湖北赢溢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学军,湖北赢溢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鲁学军,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委托代理人尚绪欣,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海洋,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湖北赢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窑湾乡大树湾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731528069。法定代表人易昌兵,该公司执行董事。依据宜昌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宜仲裁字第73号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10月1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鲁学军与被执行人湖北赢溢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到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鲁学军与被执行人湖北赢溢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宜仲裁字第73号裁决书]指定由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晓峰审判员 黄正文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郦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