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阳露昭与成都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露昭,成都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3396号原告:阳露昭,男,汉族,1969年8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成都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学府路南段***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陈桂阳。阳露昭与成都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阳露昭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露昭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阳露昭负担。审判员 魏义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