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7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如意与张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如意,张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7769号原告:刘如意,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体伟,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刘如意与被告张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刘如意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如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如意撤回对被告张体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25元,由原告刘如意负担。审判员 胡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游浩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