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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解广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广永,李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246号申请执行人解广永,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李祥利,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泰安市人,住山东省泰安市。申请执行人解广永与被执行人李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287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解广永于2017年3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祥利给付案款1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祥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解广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祥利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祥利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2876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解广永发现被执行人李祥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李祥利所欠案款一万三千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艳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