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淑霞与黄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霞,黄凯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984号原告:高淑霞,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兴,男,桦川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凯峰,其它身份信息不详,住桦川县。原告高淑霞诉被告黄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高淑霞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洁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连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