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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淑霞与黄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霞,黄凯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984号原告:高淑霞,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兴,男,桦川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凯峰,其它身份信息不详,住桦川县。原告高淑霞诉被告黄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高淑霞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洁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连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