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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658号原告:黄某,女,1990年9月3日生,汉族,住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珍珍,女,系原告黄某之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曹某,男,198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向学文人民陪审员  皮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伊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