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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德山与王立兵、刘杨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德山,王立兵,刘杨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德山,男,1947年10月28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光春,六安市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洪集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立兵,男,1973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义平,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杨保,男,1981年6月3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再审申请人杨德山与被申请人王立兵、刘杨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04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杨德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德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德山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丁志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