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熊天胜与崇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天胜,崇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3民初1131号原告:熊天胜,男,197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良君,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岳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志辉、黄宗勇,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天胜与被告崇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天胜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天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天胜撤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熊天胜负担。审 判 长 程天华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人民陪审员 蔡阳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进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