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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冯亚军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亚军,北京鼎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3228号申请人冯亚军,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沈高镇冯庄村农民,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鼎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冯亚军与被执行人北京鼎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7民初191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亚军于2017年6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鼎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鼎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已缴纳案款20000元,尚欠案款80000元。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鼎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冯亚军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鼎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鼎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1912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冯亚军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鼎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鼎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所欠案款八万元整及利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艳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