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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云、田光发等与田煜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田光发,田煜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620号原告:赵云,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原告:田光发,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田煜晓,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黄骅市。田光发、赵云与田煜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田光发、赵云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光发、赵云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田光发、赵云负担。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