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苏长雪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长雪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刑初43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长雪,男,1966年2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2016年2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麻雅良,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7】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长雪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长雪及其辩护人麻雅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苏长雪作为任丘市议论堡乡大征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大征村新民居二期工程建设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新民居,占用耕地20.32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案发后,大征村就新民居二期建设用地面积超额复垦补充完毕。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苏长雪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非法占地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苏长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白某、苏某、王某1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大征村委会非法占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卷宗一册、任丘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大征村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情况说明二份及总体规划图、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任丘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及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调出情况表,任丘市议论堡乡人民政府证明、复垦照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长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20.32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额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苏长雪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苏长雪占用农用地事出有因,情节轻微,后己超额复垦,没有给村集体农用地造成实际损失,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法相悖,不予采纳;但苏长雪建设新民居系响应政府号召,目的为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后大征村已超额完成复垦工作,以上作为对苏长雪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长雪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石青审 判 员 郭志梅人民陪审员 姚秀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素菊附:本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