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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薛平社申请执行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兴平玛丽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平社,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兴平玛丽亚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6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平社,男,1979年4月9日生,汉族。指定监护人:薛沛祥,男,1962年3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贺丰杰,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兴平玛丽亚医院。法定代表人:肖良锦,系该院院长。申请执行人薛平社依据生效的(2017)陕04民终8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兴平玛丽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兴平马丽亚医院赔偿108537.75元,被执行人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补偿20000元,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被执行人兴平玛丽亚医院承担。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兴平玛丽亚医院承担1528元,被执行人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承担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账户中划拨202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兴平玛利亚医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81执6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杨豫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社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