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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民终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曹丽红与固原精英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丽红,固原精英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终6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丽红,女,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大学文化,居民,住宁夏固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原精英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清水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兴宗,任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曹丽红与被上诉人固原精英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7)宁0402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丽红以同意一审裁定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曹丽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丽红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陈亚利代理审判员  傅美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