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4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徐冬连与徐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冬连,徐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7民初4330号原告:徐冬连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代理人:陈富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斌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原告徐冬连诉被告徐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徐斌支付原告徐冬连工资83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徐冬连曾受雇于被告徐斌经营的淳安县一日三餐饭店。2017年1月16日,原、被告对未付工资进行结算并签订《协议书》,明确被告尚欠原告工资8360元,于2017年5月10日前现金支付,以收条为准。因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该笔工资,故成讼。另查明,被告徐斌经营的淳安县一日三餐饭店于2017年1月16日已经注销。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冬连报酬83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斌负担。原告徐冬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徐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虎高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