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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应军焕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军焕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刑初11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军焕,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7]1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军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聪,被告人应军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应军焕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浙B×××××小型轿车沿荷梁线由东往西行驶至荷梁线洞桥卫生院路口时,与元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浙B×××××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后被处警民警查获。被告人应军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32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应军焕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0mg/100ml。应军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应军焕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应军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元某、周某的证词,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记录表,血样登记表、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案件照片,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和档案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立功呈批表、检举笔录、被检举人供述笔录、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应军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军焕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直至本院审理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应军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冯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阮雪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