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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99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连翠琴执行证书杜江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翠琴,杜江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99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连翠琴,女,汉族,1976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杜江南,男,汉族,1990年2月1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连翠琴与被执行人杜江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7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查明,被执行人连翠琴需偿还申请执行人杜江南借款本金206094元,案件受理费2196元,保全费500元,执行费3032元未缴纳。现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7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蔺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