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程万博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万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02刑初527号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万博,男,别名小东北、小光,1990年4月2日出生。2007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4000元。2010年7月26日因聚众斗殴被鹤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劳动教养4个月。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禁毒大队抓获,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8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辩护人孙卫斌,山西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尧检公诉一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万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晋1002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判后,被告人程万博不服提出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晋10刑终265号刑事裁定书,发还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武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万博及其辩护人孙卫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万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万博有重大立功表现。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程万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2015年8月12日,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在五一东路脸谱桥附近将其抓获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的冰毒3.37克系其被告人程万博自己吸食所用,区别于进行非法利益的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程万博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程万博在尧都区东城旧货市场郭某某的汽车修理店,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冰毒0.6克,后郭某某以一辆黑色250摩托车抵顶毒资。2、2015年7月12日和7月19日,被告人程万博两次在尧都区解放路立交桥头,以600元的价格共卖给任某某冰毒1克。3、2015年8月10日、11日,被告人程万博分别在迎春南街王朝洗浴中心附近、秦蜀路阳光学校对面,以200元每包的价格卖给吴某某冰毒4包共计2.4克。4、2015年8月12日,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在五一东路脸谱桥附近将被告人程万博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冰毒3.37克。2017年4月10日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禁毒大队将程万博情况说明及其他材料共计12页交至我院,以此证实程万博有立功表现。庭审中,我院通知侦查人员张某某出庭陈述程万博抓获经过。上述事实,被告人程万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程万博抓获经过,被告人程万博讯问笔录,违法人陕武杰、郭某某、任某某、吴某某的询问笔录及其对被告人程万博的辨认笔录,毒品照片,直属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提取笔录,鉴定聘请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检测报告,鉴定文书,郭某某等人的行政处罚资料,被告人程万博毒品来源及靳某某死亡证明,被告人程万博前科资料、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程万博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万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7.37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程万博的辩护人提出2015年8月12日,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在五一东路脸谱桥附近从其身上查获冰毒3.37克系其自己吸食的辩护意见,经查,因被告人程万博未能向本院递交相关证据证明查获的3.37克毒品并非用于贩卖,且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精神,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数量,但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因此对于从被告人程万博身上查获的3.37克冰毒,应认定为被告人程万博贩卖的毒品,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程万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轻处罚;被告人程万博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关于公诉机关及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万博属于重大立功,经查,按照有关规定,毒品案件的立功问题,从严掌握,程万博的情形不属于立功。从侦查人员出庭陈述的内容及向我院提交的材料中可以看出,程万博虽提供了荆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联系电话,但由于上述三人频繁更换手机号码,并非依照程万博提供的联系电话抓获同案犯,但程万博对同案犯居住地、藏毒处的指认及提供舒某某犯罪过程中的线索对公安人员侦查案件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本院在量刑时酌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万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期顺延。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程万博非法所得一千八百元、摩托一辆。三、没收被告人程万博3.37克冰毒并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解炳华人民陪审员 曾翠英人民陪审员 王双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