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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缪某1交通肇事、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缪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7刑初15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鱼台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鱼台县。2010年9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鱼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缪某1,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鱼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鱼台县,2017年9月23日,因涉嫌包庇罪,经鱼台县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鱼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鱼检公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缪某1犯包庇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鱼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缪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鱼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鲁A×××××小型越野车,沿348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98Km+550m处时,因观察不够、措施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尾随相撞,致刘某受伤,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缪某1,并让缪某1顶替自己作为肇事司机,张某弃车逃逸,被告人缪某1明知该事实仍作假证明包庇。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鱼台县公安局投案,同月17日赔偿被害人刘某近亲属经济损失1125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缪后良、缪某2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缪某1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可根据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区调查情况等决定是否适用缓刑。被告人缪某1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缪某1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亦可根据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区调查情况等决定是否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缪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缪某1犯包庇罪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委托鱼台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缪某1是否适宜接受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经查,被告人张某、缪某1被判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影响轻微。上述事实可由调查评估意见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缪某1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缪某1犯包庇罪的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缪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且获谅解,减轻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现已认罪、悔罪,结合社区调查报告,可对张某、缪某1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缪某1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窦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