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5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闵行巾帼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韩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马国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闵行巾帼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韩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马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79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闵行巾帼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韩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马国斌,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3023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上海闵行巾帼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韩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马国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等部分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马国斌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XXX号XXX室房地产一处,申请执行人享有第二顺位抵押权,该处房地产已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轮侯查封,到期日为2020年7月12日;被执行人马国斌名下位于政通路XXX号XXX室房地产一处,申请执行人享有第一顺位抵押权,该处房地产已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轮侯查封,到期日为2019年12月14日;被执行人马国斌名下的其他房产均已被其他司法机关查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目前对马国斌名下房地产均无法处置,需要与相关法院商请移送处置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将被执行人马国斌、上海韩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逢佺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现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没有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沪0112民初3023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盛审判员 韩佩建审判员 沈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