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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娟、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8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娟,女,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被执行人: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白浪河花园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李建财,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白浪河花园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徐朝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娟与被执行人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托管收益费40950元及违约金14291元、商铺占用费429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17年8月21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潍城区胜利西街337号潍一(V1)广场1号楼W011、W012、W013、W014、A015、A016、A099、A001(预售许可证号:潍2009房预售证字第00001002号)房产共计八套。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土地、车辆及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查封的被执行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系轮候查封,现不能处置。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98141元。综上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金奎人民陪审员  窦 伟人民陪审员  周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马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