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曹飞珍与陈优娅、刘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飞珍,陈优娅,刘海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2626号原告:曹飞珍(女,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已死亡)。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宏波、董佳艺,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优娅,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刘海南,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曹飞珍与被告陈优娅、刘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飞珍于起诉前已死亡,不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梅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佳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