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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5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占忠与长春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忠,长春市朝阳区朝阳公园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5223号原告:王占忠,男,1984年10月20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系原告父亲),男,1958年12月2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香,吉林中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春市朝阳区朝阳公园。住所:长春市新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岳林,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剑,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占忠诉被告长春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劳动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占忠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占忠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