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毛杰、刘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毛杰,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3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住所地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万寿宫居委会澧州路638号。负责人:XX,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毅,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毛杰,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刘红,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毛杰、刘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723执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世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