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深圳骏益酒业有限公司、林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骏益酒业有限公司,林昳,林敬伟,厦门窖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骏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大道东路天利中央商务广场A座11楼1101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74425B。法定代表人:王荣太。被执行人:林昳,男,汉族,1980年8月19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林敬伟,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台湾地区金门县,被执行人:厦门窖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湖里区嘉禾路810号产品研究所六楼(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841853211。法定代表人:林昳。申请执行人深圳骏益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窖藏商贸有限公司、林昳、林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厦民终字第3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深圳骏益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379800元及相应利息,鉴定费3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并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二、本院自2017年5月11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网络银行存款情况、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厦门窖藏商贸有限公司、林昳、林敬伟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查无车辆、房产或者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厦门窖藏商贸有限公司、林昳、林敬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另根据申请执行人深圳骏益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限制被执行人林敬伟出境。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厦门窖藏商贸有限公司、林昳、林敬伟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深圳骏益酒业有限公司,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被执行人厦门窖藏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搬离原址,下落不明。林昳系广西省人,林敬伟系台湾地区人,均下落不明,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厦门窖藏商贸有限公司、林昳、林敬伟暂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三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明,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靖峰审判员 黄振源审判员 杨志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朝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