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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6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小娟、陆凤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小娟,陆凤章,吴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60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小娟,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凤章,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雪梅,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再审申请人杨小娟因与被申请人陆凤章、吴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4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小娟申请再审称:(一)杨小娟与陆凤章的借款事实清楚。(二)吴雪梅对陆凤章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案借款发生在吴雪梅与陆凤章婚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陆凤章一直在老家经营赚钱养家并每月向家里汇款。陆凤章在一审庭审中承认,涉案借款用于经营老家的腐竹厂、养殖场、厂房建设、码头等,而这些财产均被设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吴雪梅与陆凤章离婚时进行了分割,吴雪梅对陆凤章经营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中资金短缺是清楚了解的。吴雪梅与陆凤章离婚是为了规避夫妻共有债务。一审法院忽略了的吴雪梅与陆凤章的儿子陆文豪在谈话笔录中承认杨小娟因债务问题到其家中追讨欠款的事实,吴雪梅、陆凤章均在离婚前知道有杨小娟债务存在。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陆凤章向杨小娟出具六份《借条》,约定的借款金额为246万元。虽杨小娟提交的转帐凭证总额与约定的借款246万元不符,但借款人陆凤章对借款数额并无异议,故二审法院认定杨小娟已向陆凤章支付约定的借款,并无不当。杨小娟主张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吴雪梅对陆凤章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陆凤章系以个人名义向杨小娟借款,涉案借款借据上也仅有陆凤章个人签名,且杨小娟、陆凤章均陈述借款用于陆凤章生产经营,涉案借款达246万元,显然超过一般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的合理范围。杨小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吴雪梅与陆凤章有共同借款的意愿或陆凤章的借款是用于日常家庭生活,二审据此认定陆凤章举债行为的效力不当然及于吴雪梅,吴雪梅对陆凤章的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亦无不当。综上,杨小娟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小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捷夫审判员  胡晓清审判员  潘晓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