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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月常与文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常,文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1099号原告:李月常,女,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文敏,男,1980年11月06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树根,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月常与被告文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月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月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6.93元,减半收取923.46元,由原告李月常负担。审判员  刘冰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