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6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州市恒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唐广东、姚艳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恒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唐广东,姚艳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6351号原告:徐州市恒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西路苏山村。法定代表人:权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广东,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姚艳芹,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徐州市恒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广东、姚艳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恒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州市恒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95元,减半收取计2298元,由徐州市恒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志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