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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何志瑞、黄建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瑞,黄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何志瑞,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黄建勇,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志瑞与被执行人黄建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座落于广西藤县藤州镇河东挂榜小区恒榜花园二期HD06-09-03-02-A#、D#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证号:藤国用2014140661号,宗地面积1449.5平方米)属被执行人黄建勇所有,本院已经依法委托评估拍卖了上述财产,得款518万元。另查明、截止2017年8月30日,在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黄建勇有关的执行案件共23件,申请执行标的2400多万元。本院已依法处置的财产扣除执行费用、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后,剩余金额不足以清偿各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院已经对普通债权按其所占全部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何志瑞已经受偿普通债权43756元,案件受理费502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杰审判员  廖海云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静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