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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凤丽与吉林市兴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陈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丽,吉林市兴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陈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462号原告:李凤丽,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茗,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兴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致和街越山路太平胡同2号。法定代表人:王兴平,总经理。被告:陈平,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负责人:张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丽与被告吉林市兴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陈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丽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丽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李凤丽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邹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