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5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薛洪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洪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555号被执行人薛洪孟,男,1963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薛洪孟组织卖淫罪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熟刑初字第00161号刑事判决:薛洪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查询其不动产信息,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在浙江省乐清市淡溪镇西山村有一处农村宅基地,权利类型为宅基地使用权,故无法处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一处农村宅基地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刑初字第00161号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庾悦元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雨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