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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宜昌瑞东矿业有限公司、强润投资(宜昌)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瑞东矿业有限公司,强润投资(宜昌)有限公司,宜昌强尼威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中富润磷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朱哲山,王秀梅,王宏宇,朱文强,岳盛森,李林,陶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689号申请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37942799R,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陵商厦11楼。法定代表人:胡金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瑞东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14762-2,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陵路240号。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强润投资(宜昌)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145026-4,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松湖路(山水云间)。法定代表人:朱哲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强尼威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73357-2,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松湖路。法定代表人:朱哲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中富润磷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23288-0,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松湖路(山水云间小区)。法定代表人:朱文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哲山,男,汉族,1962年10月19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王秀梅(朱哲山之妻),女,汉族,1962年10月19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王宏宇,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朱文强,男,汉族,1987年2月22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岳盛森,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李林,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陶婷婷(系朱文强之妻),女,汉族,1989年9月26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宜昌瑞东矿业有限公司、强润投资(宜昌)有限公司、宜昌强尼威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中富润磷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朱哲山、王秀梅、王宏宇、朱文强、岳盛森、李林、陶婷婷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宜昌瑞东矿业有限公司、强润投资(宜昌)有限公司、宜昌强尼威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中富润磷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朱哲山、王秀梅、王宏宇、朱文强、岳盛森、李林、陶婷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宜昌瑞东矿业有限公司、强润投资(宜昌)有限公司、宜昌强尼威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中富润磷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朱哲山、王秀梅、王宏宇、朱文强、岳盛森、李林、陶婷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宜昌瑞东矿业有限公司、强润投资(宜昌)有限公司、宜昌强尼威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中富润磷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朱哲山、王秀梅、王宏宇、朱文强、岳盛森、李林、陶婷婷应继续履行(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宜昌瑞东矿业有限公司、强润投资(宜昌)有限公司、宜昌强尼威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中富润磷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朱哲山、王秀梅、王宏宇、朱文强、岳盛森、李林、陶婷婷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飞审判员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