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22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县支行、四川阿坝九寨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县支行,四川阿坝九寨食品有限公司,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县支行,住四川省茂县。负责人:欧阳强。被执行人:四川阿坝九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阿坝州茂县。法定代表人:赵海鹏。被执行人: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吴应俊。被执行人:郭贻平,男,生于1969年11月21日,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县支行与四川阿坝九寨食品有限公司、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贻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江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秦金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禹静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