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任留运与陆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留运,陆思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4471号原告:任留运,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陆思平,男,成年,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留运与被告陆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留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留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留运负担。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