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张春香、山东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香,山东同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1312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香,女,1955年7月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山东同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组织机构代码:67814982-9。法定代表人:张利,总经理。张善新与山东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23日,因涉及刑事案件,本院依法将该案件移交桓台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2027号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护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文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