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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民终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某、郭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郭某1,郭某2,郭某3,王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终1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1,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2,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3,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四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留青,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4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恩泽,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上诉人韩某、郭某1、郭某2、郭某3因与被上诉人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6民初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6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被上诉人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上诉人韩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晓芬审判员  关春富审判员  蒋宝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