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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4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忠齐与湖北警官学院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齐,湖北警官学院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4328号原告:郭忠齐,男,1955年11月5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陈俊浩,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锐,男,1988年1月25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湖北警官学院,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86号。法定代表人:刘茂林,该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燚,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东,该学院保卫处副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忠齐与被告湖北警官学院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忠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忠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郭忠齐负担。审判员  李进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轶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