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丽诉被告伍志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丽,伍志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926号原告:张洪丽。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蝶(一般授权),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志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潇巍(特别授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律师。原告张洪丽诉被告伍志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邓万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