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107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XX与艾厚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艾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10740号之二申请人:XX,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龙,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艾厚红,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立案执行的XX执行艾厚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渝0103民初2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被告艾厚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8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核查,发现被执行人艾厚红名下有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房产,已设立抵押权,本院属首轮查封,现已按照抵押权法院商请移送函移送处置权。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艾厚红名下渝B****2、渝A****9两辆机动车,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代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麒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