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叶先忠、张进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先忠,张进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叶先忠,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张进科,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叶先忠与被执行人张进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78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升降机租金746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6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9日、2017年10月20日通过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汽车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4、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仪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军军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