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与松原查干湖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仲裁裁决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7执7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查干湖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松原仲裁委员会[2017]松仲经裁字第5号裁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5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等费用,但被执行人松原查干湖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作出(2017)吉07执75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松原查干湖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松原分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4607052.50元。其中执行案款45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9062.50元(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8月23日)、执行费47990元。本院将执行案款45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9062.50元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结。本院认为,松原仲裁委员会[2017]松仲经裁字第5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以上生效裁决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松原仲裁委员会[2017]松仲经裁字第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