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民终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蔡全国、占林益、吴其芳、米叶娟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全国,占林益,吴其芳,米叶娟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1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全国,男,194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玉山鸿山地板砖厂退休员工,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河忠,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占林益,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祥洲,江西帝经(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其芳,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玉山县林业局林业公司下岗职工,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尊声,系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米叶娟,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玉山县。上诉人蔡全国、占林益因与上诉人吴其芳、原审被告米叶娟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在(2013)川民初字第05461号案件中判决被上诉人吴其芳的丈夫钟文峰未在周口市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实际出资,原审法院应当查明钟文峰所签订的《退股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蔡全国、占林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5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罗 玮审判员 姜一珉审判员 夏旭莉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