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民终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凯里市中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北海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凯里市中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北海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民终1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凯里市中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温州大道6号国际商贸城2栋3-3-7号。法定代表人:何洪,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攀钢集团北海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高德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开林,总经理。上诉人凯里市中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攀钢集团北海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50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凯里市中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未在通知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凯里市中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均佑审 判 员 文庆强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玲书 记 员 李玥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