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兆海与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兆海,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5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兆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呈宇,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周兆海因与被申请人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0民终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兆海申请再审称,2013年9月5日,周兆海与牟根柱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周兆海在施工过程中均按照牟根柱提供的工程图纸及现场监理、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牟根柱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完工后牟根柱以现金、汇款形式给付了35万元工程款,剩余款项约定其他路面完工后再支付。原审法院应当依法追加牟根柱未本案当事人才能查清本案的事实,原审法院遗漏诉讼当事人。大东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提交了伪造的施工合同,周兆海与牟根柱签订的施工没有加盖项目部公章,大东公司提供的复印件合同上却加盖了项目部的公章,该合同系伪造。二审法院的判决与一审法院判决不一致,二审判决第六页载明“一审法院判决周兆海给付修复款187043.98元。”而一审法院却判决周兆海应承担修复款311739.96元,一、二审判决结果不一致,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8月5日,周兆海与马桥河永安互通至兴源新丰互通段改扩建工程项目A2标段签订排水防护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虽有牟根柱签名,但落款处载明合同相对人为马桥河永安互通至兴源新丰互通段改扩建工程项目A2标段。周兆海与大东公司在原审提交的《工程承包合同》内容一致,仅落款处是否加盖大东公司项目部公章存在差异,该差异不足以否定周兆海与大东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这一事实,且周兆海向大东公司提出反诉,亦可证实周兆海认可其与大东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关于一、二审判决内容不一致的问题,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通过补正裁定进行补正,周兆海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兆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洪波审判员 刘东兴审判员 白 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国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