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行与王运庆、李会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行,王运庆,李会敏,牛劲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金融借款合同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行。被执行人:王运庆,男,1952年6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会敏,女,1971年7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牛劲广,男,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行与王运庆,李会敏,牛劲广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牛劲广的银行存款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学宽审判员 张跃勇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紫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