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5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华路支行申请执行刘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华路支行,刘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587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华路支行,住郑州市金水区(美景花郡)。代表人陶梅,行长。被执行人刘延,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机场路**号新鑫花园鑫富阁**幢。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华路支行申请执行刘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4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刘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贷款本金202625.0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8日为7723.11元,自2015年6月9日起至被告刘延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以202625.0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原告对被告刘延抵押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机场���91号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455元,由被告刘延负担。因刘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15日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华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的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