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蔡秀宝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秀宝,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2968号原告:蔡秀宝。委托诉讼代理人:栾胜文,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62-8号东昌2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赵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丁,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蔡秀宝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秀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栾胜文,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秀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理赔款50000元;2.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蔡秀宝为其母亲投保了防癌疾病险一份,保额为50000元。2016年11月,被保险人王玖桃因病住院,被确诊为肺癌,2017年3月去世。蔡秀宝对此主张赔偿事宜,保险公司拒赔,现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辩称,蔡秀宝主张其公司不予理赔事实不存在。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序等有关的证明及资料。蔡秀宝并未提交证明或资料,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未作不予理赔的决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出险依据不足。根据保险合同6.7条约定,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和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蔡秀宝未提供证明其母亲患癌的病理学报告,无法证明其是否出险,保险公司不应予以理赔。请法院驳回蔡秀宝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31日,蔡秀宝为其母亲王玖桃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健康长青防癌疾病保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6月1日至2035年5月31日止,保险金额为50000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蔡秀宝。《健康长青防癌疾病保险条款》第2.3.2条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后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6.7条约定,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和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第4.3条约定,申请轻癌症保险金或癌症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测报告的疾病诊断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2016年11月9日至2017年2月26日,被保险人王玖桃入桦甸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右肺肺癌伴肺力不张,其他诊断为肺内感染、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率失常、窦性心动过速、心功能Ⅳ级、脑萎缩。2017年3月2日,王玖桃去世。本院认为,蔡秀宝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保险人王玖桃在保险期间内患癌,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受益人蔡秀宝保险金5万元,故蔡秀宝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保险公司抗辩蔡秀宝未能提供癌症病理诊断报告,出险依据不足不应赔偿,其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保险公司《健康长青防癌疾病保险条款》第6.7条约定“恶性肿瘤的确诊需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的恶性肿瘤范畴”。该保险条款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其对恶性肿瘤的确诊方法有两种解释,需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或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的恶性肿瘤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王玖桃虽未经病理学检查报告确诊患肺癌,但桦甸市第二人民医院临床诊断确诊为右肺肺癌伴肺力不张,该情况符合保险公司癌症理赔标准,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蔡秀宝保险金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娜 微信公众号“”